时间:2024-07-16
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及生产配送企业:
为理顺医药机构线上采购和价格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线上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和国家谈判药品
(一)品种范围: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
(二)价格生效时间: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文件中的执行时间开始计算,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按照每年度医保目录生效时间开始执行。
(三)执行范围:医药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和国谈药品项目中开展线上采购。相关产品院内新采购入库、历史库存、医保结算的价格均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或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二、阳光挂网产品
(一)品种范围:阳光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创新药品、短缺药品。
(二)价格生效时间:新挂网产品按照挂网时间作为价格生效时间;价格调整的在网产品,在新价格生效后10日内完成院内价格调整。
(三)执行范围:医药机构在阳光挂网、创新药品、短缺药品项目中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议价价格低于调整后挂网价格的产品,医疗机构继续按照议价价格采购;议价价格高于调整后挂网价格的产品,医疗机构按照新挂网价格开展议价采购。相关产品院内新采购入库、历史库存、医保结算的价格管理均按上述要求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线上采购管理,按要求调整和优化院内业务流程,及时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院内价格调整,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划分和工作安排,规范线上采购行为。
(二)各生产配送企业要主动做好产品挂网和在网产品价格管理的工作。对有临床需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及时申请医保编码并申报挂网,按要求规范管理挂网产品的价格。存在价格调整的生产企业要在价格调整生效后及时告知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交价格调整通知单,按要求配合完成医疗机构库存产品的价格调整。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巩固和提升线上采购效果,稳步提升网采率,加强入库率、配送率、配送及时率的监测和监管,定期公布本地配送企业配送及时率,对配送不及时、响应和沟通较差的企业及时开展约谈,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保障。加大医药机构线上采购全流程管理力度,推动医疗机构HIS系统的数据打通,开展数据比对和分析,严禁出现线上采购信息与实际采购信息不符的违规行为,将线上采购纳入日常医保监管巡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线上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联系方式:于雅君0991-8805076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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