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药需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2月3日17时前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盖章扫描成PDF和word版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电子邮箱:lnjgzcc@163.com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
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军队驻辽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药需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包括检验检测试剂,以下统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医药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挂网规则
(一)直接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首发价格的药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二)限价挂网采购。未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挂网。医疗机构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应与相关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新增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按月受理。
(三)临时应急采购。临床急需且挂网产品中无可替代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应对战争、自然灾害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紧缺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自主议价、线下采购。采购量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1个月的使用量。采购7日内将采购产品信息、价格等填报到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
二、实行限价挂网
(一)挂网限价制定规则。已在辽宁省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现行挂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新增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查验核对,以全国各省最低挂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无省级挂网采购价格的医用耗材,企业申报挂网时应提供三个及以上省份的三级甲等医院实际交易价格,取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创新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全国各省均未挂网的,申报企业可按照承诺制原则,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应按差比价关系制定挂网限价。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限价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凡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的、或在我省限价采购满1年且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相关产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在30日之内,主动申报调整挂网限价。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需企业自主申报,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最低挂网价格。
三、推进议价采购
医疗机构采购限价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通过省采购平台与相应企业开展议价。医疗机构可直接确认挂网限价为采购价格,也可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与企业进行网上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定的价格不公开。医疗机构发起议价邀约,投标企业应及时响应。实行按病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因议定价格低于挂网限价而降低医疗机构的医保付费指标,通过议价节约的医保基金,可作为医疗机构的激励补充。
四、完善撤网规则
(一)已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若相关企业申报暂停挂网或撤网情形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挂网药品的暂停及撤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注销的产品,直接取消挂网。
(三)已在省采购平台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影响临床使用(有可替代产品挂网)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自主申请撤网;挂网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自主取消撤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自取消撤网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辽宁省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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